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