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土地储备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依法征用、没收、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直接予以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照本规定予以收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