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