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十条(二)、(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