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林木采伐以及建设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