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