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