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条已修改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