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