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