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项目竣工时,发展和改革、建设、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