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的复核审查工作。对未经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