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