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修建墓地的,处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

(二)在二级保护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