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