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