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