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以及供水变化等具体情况,确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进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