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护理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 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四)特困供养老年人,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给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等供养的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