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