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