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