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技术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技资源整合、科技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投入、重点项目设立等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