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