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设施,条件具备的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合乘车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