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