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土地管理部门对全州土地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监察队,受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并行使土地行政执法监察职权。州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向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执法监察专员,检查指导下级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