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