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的措施与执行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土地监察队采取查封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有关执法文书。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