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土地监察队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八)房地产转让行为;

(九)其他用地行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