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第十九条已废止土地监察队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行为;(二)用地审批行为;(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五)土地复垦行为;(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八)房地产转让行为;(九)其他用地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