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与查处第十八条已废止土地监察队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立案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举报、控告、上访违法使用土地和侵权事实清楚的;(四)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五)属于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