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监察队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立案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举报、控告、上访违法使用土地和侵权事实清楚的;

(四)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属于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