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州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