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水利、财政、卫生、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