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