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和管理而影响水源环境的一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