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