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专业从事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对牲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废物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对病死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营性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进行管理。

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水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