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