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