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发电厂、体育、娱乐、游乐设施;(四)通信、交通、报纸、广播、电视、金融、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或者场所;(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