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电力、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连续动态监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