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