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