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