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