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