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尽可能与代表面商;代表要求面商的应当面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