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尽可能与代表面商;代表要求面商的应当面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