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应急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