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基层警务人员、新闻媒体记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