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分析研究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及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排除隐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